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申办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八条规定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1、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44号)附件第31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禁止条件: 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申办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要材料); 2、环评证明(必要材料); 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必要材料); 4、计算机配料精度证明(必要材料); 5、厂区平面布局图(必要材料); 6、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必要材料); 7、主要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必要材料); 8、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必要材料); 9、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非必要,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不提供); 10、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非必要,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需要提供;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 11、农业部公告(非必要,以下情况需要提供:1.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3.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12、饲料生产许可证(非必要); 13、产品标准(必要材料); 以及以下需要编写材料: 1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必要材料); 15、生产工艺流程图(必要材料); 16、企业承诺书(必要材料); 17、企业组织机构图(必要材料); 18、企业管理制度(必要材料); 19、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必要材料,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20、相关证明材料(非必要,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需提供)。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申办流程 提交材料→受理审查→专家组现场审核→下达生产许可证→资料归档; 办理时长:法定20个工作日; 办理途径:窗口办理或网上申办(1-10个工作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16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