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6月16日消息,为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第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规定涉及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要求和规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自配料中添加兽药有了新要求

《规定》要求: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除农业农村允许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据悉,这方面与商品饲料的要求完全一致。生产实践中,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养殖者存在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情况。在这方面,《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本《规定》也作了具体阐述。

在原料方面,《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

同时,养殖者购买使用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时,应当注意核查相关产品的标签、合格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购买无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

界定自配料范围的关键是“自产自用”

《规定》明确: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

对于《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复时表示,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总之,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

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自配料与商品饲料限制性要求趋于一致

饲料按照饲养的动物可以分为猪饲料、蛋禽饲料、肉禽饲料、水产饲料、反刍饲料和其他饲料。

资料显示,由于猪肉一直是我国消费最高的肉类品种,猪肉饲料在整体饲料中的占比最高,约占饲料产量的40%,肉禽约占30%,蛋禽约占14%,剩余水产、反刍和其他饲料占16%。

饲料添加剂是在饲料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添加的重要成分,其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在强化基础饲料营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和节省饲料成本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饲料添加剂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营养类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抗生素、激素、酶制剂和驱虫剂等;一类是营养类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氨基酸、矿物添加剂(磷酸盐)和维生素等。对于饲料添加剂而言,其需求直接受到下游饲料使用量的影响。

据悉,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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